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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2點、第3點、第5點

主旨:函轉經濟部修正「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11年7月12日經企字第11104602891號函辦理。
二、檢附來函、修正「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本次修正重點】

第2點

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放寬新創事業年限認定標準為八年。

第3點

為持續吸引具設計能力之外籍人才來臺投資創業,以及培育我國具設計能力之新創事業,新增設計競賽。

第3點 及 第5點

為避免因更動附件內容致頻繁辦理修正作業,將現行附件改以公告方式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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