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U-start創新創業獎補助要點」第10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
【本次修正重點及依據】
第10點第(四)項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四) 受獎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 (四) 無 |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為落實勞動權益及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提升受獎補助者對相關措施及防治工作之重視,以保障參與計畫人員之權益及安全,爰增訂第四款關於對受獎補助者落實勞動權益及性別平等之督導管制機制,如受補助單位違反勞動權益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者,得撤銷其獎補助資格,並以書面請求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經費,且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提出獎補助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