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U-start創新創業獎補助要點」第6點

主旨: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U-start創新創業獎補助要點」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

 

【本次修正重點及依據】

第6點第(三)項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三)    受獎補助者,計畫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三)    受獎補助者,計畫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一、依行政院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及第四點第五款規定略以,現行為管控經費執行情形而要求受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各項支用單據,非屬機關之原始憑證,其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機關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 

二、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主會財字第一一○一五○ ○四七四 A 號函示規定略以,對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以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機關之原始憑證,受補(捐)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補助機關之原始憑證,因此各機關補(捐)助經費已無原始憑證留存於其他機關(構)、學校處所情事。

三、另依本部一百十一年三月九日修正發布「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十三點後段規定「至接受本部補(捐)助者,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規定妥適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四、綜前說明,爰修正第六點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