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1點、第12點

主旨:函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11年1月3日中企財字第11009005252號函辦理。
二、檢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來函、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1點、第12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切結書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如附件)。

 

【本次修正重點】

第11點

為持續提供創業青年資金協助,於111年3月31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者,續提供五年利息補貼。

第12點

為維護因故辦理停業之青創業者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復業後之補貼權益,增訂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至。